之后,经过后世学者,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着名自然法学者富勒(提出了法治八原则)和英国法理学者拉兹(提出了法治八要素)的发展,法治的内涵进一步成熟,确立了如下4个基本要件和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
购书几经周折 白:潘老师,您手头的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国内可能仅此一本。请您谈谈当年的购书情况。
1951年,您还翻译了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编著的《苏维埃国家法》(英译本,纽约版)一书 中关于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部分(导论,约5万字)。华夏出版社于1987年出版了邓正来、 姬敬武翻译的中译本《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译自1974年哈佛大学出版社版,1981年再版)。关于博登海默译本的小故事 博登海默是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耳熟 能详的德裔美国法学家,其代表作《法理学》于1940年由美国麦格罗·晓尔图书公司出版。动手翻译的过程,自然也是学习的过程。 潘:正是东吴法学院的求学经历,使我对法理学产生了浓厚兴趣。
费青教授1934年就翻译过美国哲学家霍金的《法律哲学现状》。但这本书当时正在布展台上展览,只有一本,并不出售。如2006年发生的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10]、2009年发生的所谓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案,[11]都是外国企业针对中国企业而展开的诉讼。
第三,政府机关应当成为维护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终责任人。这种应对诉求的方式虽然维系了短期的安定,但长远来看,则很容易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严重伤害。不过应当看到,法律文本意义上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并没有完全引起社会治理者,尤其是某些官员的重视。河南平顶山矿难案反映出来的政府监管缺位。
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大梨树村村主任、全国十大杰出村官、三农代言人毛丰美。那么,到底是哪些人侵犯了他人权利?维权行动的对象究竟具体指向了谁? 仔细观察,可以发现,社会转型期维权行动的指向对象,主要包括:(1)侵权者、违约者、违法者、犯罪者。
这些权利属于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认可、社会呼吁的权利主张,虽然在法律制度上,这些依然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权威性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达形式。类似的案情是,2012年出现了全国首例消费者协会作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打赢3元钱官司的案件。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提示我们,在当前以及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对司法判决的尊重,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才能够保障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判,最终促进社会公众权利得以真正有效维护,也才可能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来维护权利。人们很容易发现,正是许多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对立,而这种不当行为本身,也给政府、社会带来了严重负面的影响。
如,政府机关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宝马彩票案),行政行为的不公开、钓鱼执法、经济垄断等等行为,都使得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民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此外,很多地方党委、工会、妇联等传统社会组织,甚至是新兴的NGO组织,也在通过独特的方式,活跃在维权行动的第一线。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型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分析看出,维权者维权行为指向的对象呈现出来的变化有:其一,经从普通的公民、法人,扩展到了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权力介入权利配置的情形下,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13}这些案件涉案人数数量庞大,社会影响面极宽。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涉及到了网络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9]其七,外国企业、跨国企业、有关国际贸易管理部门。诸如立法者应及时通过制度的完善,为集团诉讼、域外诉讼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理论上来讲,司法机关只要在思想上能够高度重视、能够认真查清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法判决,实现案件纠纷的有效化解,则在多数情形下,实现各种维权的目标,并不是很难的事情。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个税法举行立法听证会。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参见《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诉讼16起侵犯著作权案胜诉》,http: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06-12/18/Content 5504055. htm, 2013年5月6日。
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往往会选择在某一敏感社会事件发生时,采取某种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的行为,表达对事件直接权利人权利的捍卫决心。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成为了维权行动者的伴生诉求。
(2)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要政府公开招待费等21项账目的沈阳律师温洪祥、农民工维权律师佟丽华。
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展示和阐述案件事实,通过准确的举证、合适的方式论证与说服被媒体主宰的公众,是执法、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参见:2003,人民法院网,http: //old.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312/26/96933. shtml。
赵作海案、吴忠警方纠正跨省刑拘案。借助自然法上的正当性来论证自己权利诉求的合法性、应然性、必要性、合理性,是维权者常用的一种招数。严格依法甄别与回应权利诉求的首要含义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维权诉求。其四,钻法律漏洞,或者是管理漏洞,谋取不当的利益。
这一情形告诉我们,司法自身无法单边推进、孤立发展,司法的发展,在很多时候,都必然需要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整体紧密地联系起来。http://,chinanews. com/fz/2013/01-07/4464781.shtml。
此外,还有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在基层,默默地开展着各类维权活动。在很多时候,司法过程中虽然直接反映出来的是司法自身的问题,但其实,在种种司法问题的背后,蕴含的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发展问题。
其三,推定权利或者说是道德权利。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西安宝马彩票案。
这样,只有当我们把维权问题视为中国法治发展中的系统化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的时候,很多维权问题、司法难题,可能才会得到较为顺利的破解。如孙志刚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河南瘦肉精案、广州毒酒案、三鹿系列刑事案件等,都涉及到政府监管缺乏、法律制度空缺等问题。媒体和网民等维权者屡试不爽的独特方式和不二法门,就是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里对各种社会阴暗面进行公开。{3}(P378)直到2004年3月中国的宪法修正案中作出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人权保护才算是真正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扎下了根。
这些人在即将开发的土地上添附物品,并不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通过看似多此一举的行动,积极创生、创造所谓的权利,进而再借国家法律、政策的漏洞,维护所谓的权利,谋取国家补偿。范进学:《认真对待习惯权利》,《法制日报》2002年5月12日。
2006年:温州82位池塘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案、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自助游死者亲属状告同行驴友案。韦志明、张毅龙:《论习惯权利与人权推定》,《昆明理工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8期。
因此,信访维权的法治化是时代变迁的紧迫需要。{9}以及处理环节多、程序过繁、争议解决周期长、成本高等等特点,因此,劳动者权益往往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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